歷史文化觀光產業創新研究中心組織辦法
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,由本校校長任命本校專任講師(含)以上教師兼任,綜理中心各項事宜。主任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第四條 本中心視需要得置專兼職之專職或兼職之研究人員或助理人員,其聘任方式依照本校約聘人員聘用辦法辦理。
兼任系級或院級研究中心工作之專任教師,不得支領研究中心的主管或行政加給,亦不得減授授課時數。
第五條 本中心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並應就研究及營運績效作定期評估。
第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依本校法規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